廣州市醫療保險參保人住院須知
發布人:高級管理員
發布日期:2021-10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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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經醫生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參保人,可自主選擇本市任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。
2、參保人在辦理入院手續時必須出示身份證、有效醫療保險就醫憑證。
3、出示有效醫療保險憑證前,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參保人自行承擔。急診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識不清等情況不能當場出示的,應當在入院3日內補辦相關手續。因參保人昏迷等原因不能出示的,家屬或其他陪同人員應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。
4、參保人應當配合定點醫療機構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入院、出院標準及住院管理規定。符合出院標準不按規定出院的,自定點醫療機構醫囑出院日期之次日起發生的費用,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。
5、參保人因病情需要,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后,可轉往市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。
6、參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,符合入院標準的可再入院治療。
7、住院治療連續時間每超過90天的,須再支付一次起付標準費用。在專科醫院連續住院治療結核病的,每超過180天,須再支付一次起付標準費用。
8、住院醫療費用中,個人應負擔以下費用:
(1)自費費用;
(2)自付費用(即醫保藥品、診療項目、醫保服務設施三個目錄范圍內,規定由參保人自付部分比例的費用);
(3)起付標準及以下費用;
(4)共付段自付費用;
(5)超過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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