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?

發布人:高級管理員 發布日期:2021-10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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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》(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)規定,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:

1、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;

2、交通事故、意外事故、醫療事故等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;

3、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計劃免疫、婦幼保健、應急救治、采供血以及傳染病、慢性病、地方病的預防等;

4、在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就醫的,或者在國外就醫的。

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,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認第三人的,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。社會醫療保險基金

先行支付后,有權向第三人追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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